從浸豬籠到打老婆
文/林玉鳳
看TVB劇長大的,應該總看過那些清末民初劇有浸豬籠的情節:一雙偷情男女被發現後,會被押到村中祠堂,由村長族長家長之類審判,不管是正式捉姦在床抑或有私奔嫌疑,只要有人指證二人苟且,罪名當即成立,然後就是鬧哄哄的一群村民族人,邊喊著「狗男女」邊看著大顆把男女二人放進豬籠,然後跟在抬豬籠的人後面,一起走到河邊,見證「狗男女」被浸豬籠的一刻。
記得曾經有一套劇集,講述在外國留學歸來的富家「大少」一類人物,因為看不慣村民濫用私刑,跑到海邊把刑罰叫停,勸說大家把男女二人送官府公審,用律例對付,由官員升堂審判。對了,浸豬籠這種村規,在有堂堂國法的地方屬私刑──私人的刑罸,因為村長視村民為自己村的,所以要跟村法行刑,那是前現代社會的行為。清末民初劇常有這樣的情節,因為進入民國時代,國人開始講國法,進入現代社會,行法治,對充滿人治味道的私刑開始禁絕,但習慣了鄉村規距的村民一時間沒適應過來,社會有了私刑與公刑的矛盾,戲劇才有衝突環節,有了戲味。

今天,浸豬籠只會在戲劇出現,不過有類似邏輯的行為,在社會上還有很多。有些家長喜歡嚴重的體罰,因為小朋友「唔打唔乖」,如果旁人勸喻,很容易惹來一句「個仔係我嘅,我鍾意點教就點教」。很多地方有嚴重的婦女遭受家庭暴力問題,中東和印度的男性家人可以對妻子女兒打殺虐待,原因是女兒和女人都是屬於男人的,就是這些地方以外,婦女受虐嚴重的地方,當地的丈夫也常常有「老婆係我嘅我鍾意點打就點打」的回應。就是因為婦女和兒童常常被視為私人擁有的問題,家庭是私人生活地帶,不容旁人以至公權力介入,很多地方對這些行為的杜絕,第一步是確認,婦女兒童(現在丈夫也是)不是任何人的私人財產或物品,他們受到傷害,特別是長期的精神傷害和身體殘害,需要公權力──外人的介入。
想起這些劇集情節,因為政府的家暴法立法工作。澳門的家庭暴力問題有多嚴重有多普遍,現在仍是人言人殊,不過政府的初衷,肯定是好的,方向也非常正確──將家庭暴力列為公罪,即罪行一旦被發現,政府可以全力介入這個私人家庭,不需要受害人自己舉報。當時諮詢文本出台,看後覺得很好,沒有什麼需要補充。怎料諮詢過後,政府決定將原來的公罪改為半公罪,政府可以介入空間忽然大大縮小,因為,半公罪是「非經告訴不得進行有關刑事程式」,即仍然要受害人舉報才可以開展法律程序,而理由是為了「家庭和諧」。可是,問問為數不少的受害人吧,他們通常啞忍多年而不舉報,就是為了「家庭和諧」啊。想不到一場諮詢過後,我們又從現在社會回到前現代去!
文:原載2012年12月13日《澳門日報》“新園地”版“筆成氣候”專欄
圖:http://www.ycwb.com/images/2006-09/25/yfkrjp69238.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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