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者有責,承投人也有責
文/林玉鳳
如果有學生在考場集體作弊,監考的老師沒有發現,但改卷的老師根據幾個人的統一錯誤推論出有人作弊,翻查閉路電視記錄,確認推論無誤,作弊是事實,這樣的事情,誰要負責?監考的老師當然會被轟沒有堅守監督的職責,可是,集體作弊的學生,總要受罰吧?這是不需任何艱辛理論都能明白的常識,還是我們從小就能從學校學得到的。
審計署的最新力作──《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把交通局監督巴士班次、服務費結算支付程序、現金車資監督,以及車輛環保標準要求等等如何失敗一次數清,交通局沒有發現巴士公司的眾多違規行為,如「在尖鋒時間發車不足、離峰時間多發“湊數”;亦有公司白晝駛出毫無乘客資料的“鬼巴”」,給巴士公司的服務費用卻付足,令公帑用得寃枉,「幽靈巴士」忽然成為熱門詞彙,交通局當然是責無旁貸,被轟是理所當然的。
可是,奇怪的是,連日讀報,輿論幾乎一面倒只是譴責交通事務局,鮮有指向巴士公司的違規行為的評論,彷彿犯錯的只有交通局。可是,像文首提到的問題一樣,如果有人作弊而當場不被發現,監考人要負責,作弊者也一定同樣需要受罰的。可是,到了今天,交通局對巴士公司的違規行為,也只說會研究是否需要負法律責任,絲毫不提那些虛報個案,其實可以是詐騙行為。
政府有時很專橫無道,有時很軟弱無能,可是,無論政府如何可恨,我們都不應該忘掉政府以外社會上每一個個人和群體應當要負的責任。監督者有責,巴士服務的承投人也有責的啊,請不要因為恨政府而忘記巴士公司的違規行為!
文:原載2013年5月31日《力報》
圖:http://3.bp.blogspot.com/-EwMyi0K2DCc/T1S81YwnKnI/AAAAAAAABBs/O0IgfWZeQFM/s1600/IMG_8799.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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