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的構成

文/林玉鳳
有一些社會現實,還是需要用一點歷史故事來說明的,像言論自由。
雖然很多歷史學者都指出,中國古代也有言論自由的概念,也有不少爭取言論自由的故事,可是,今天多數人口中的言論自由──社會上每個人均有表達意見的權利,更多的是來自西方歷史,特別是西方的新聞史。
是的,自論自由最早是由媒體主力去爭取的。今天我們常常認為新聞自由是一個概念,可是,在西方的新聞史上,它的發展,最少可以分成三個階段:出版自由(Freedom of Press)的爭取、言論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的爭取和對資訊取得的自由(Freedom of Information)。這三個階段又或是三種權利,雖然最早都是由媒體主力去爭取,可是,其後早已成為不少地方的公民權利的一部分。
近日澳門有網民因為在網上討論區發貼,被控“濫用虛構危險訊號”及“煽動集體違令”兩項罪名,不少人即時想到在網上發表言論的自由是否會受到威脅,而感到受威脅的原因,套用網友的話,是“白色恐怖”。我沒有研究網友所說的“白色恐怖”從何而來,倒是在事態的發展過程中,想到英國史上報人爭取了近百年的言論自由,其中一個重要的成功標誌是撤銷總逮捕狀(General Warrant)。
所謂的總逮捕狀,是指18世紀英國國會為了箝制出版事業而實行的其中一項手段。當時的總逮捕狀是針對煽動誹謗罪(Seditions Libel)而實行的一種特殊措施。當年推翻國王後掌權的英國國會,曾經短暫的允許出版自由,讓人們有權出版書刊,可是,因為後來出現了批評國會或國會議員的言論,國會就制定了煽動誹謗罪以禁止報導國會消息:凡是報導、討論及批評國會的消息,均可以以煽動誹謗罪起訴。總逮捕狀則規定:政府或國會對任可可疑的涉嫌煽動誹謗罪的出版品及個人,可由國王授權國務大臣,發出逮捕狀。根據逮捕狀,國務大臣可以派遣人員對出版品進行搜索、沒收、扣押和焚燬,對可疑人則有權逮捕、搜索、扣押和審訊。當年的煽動誹謗罪,曾經令數千人受害,也令不少報人為了避免遭逮捕、搜索、扣押和審訊,自覺減少對國會以至皇室和政府的批評。所以,當時報人要爭取的,除了是煽動誹謗罪的清晰的定義、判斷根據和判決程序以外,就是撤銷讓執法人員擁有被認為是過大權力的總逮捕狀。
從此,西方的言論自由標準,就包括對執法人員的權力的限制。這,應該是為什麼澳門的事件會與警權掛釣的一個歷史淵源。
(自由的構成.之一)
原載2008年10月16日《澳門日報》“筆成氣候”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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