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惡意
文/林玉鳳
美國出現了首位黑人總統奧巴馬,大家都會不期然的想起解放黑奴的白人總統林肯和黑人民權領袖馬丁路德金。說到馬丁路德金,現在流行的一個誹謗罪的判斷原則,繞了一個圈,也算跟他的黑人民權運動有一點點的關係。
1955年,被譽為黑人民權運動之母的Rosa Parks,在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Montgomery)的巴士上,拒絕讓位予一位白人男人,事件演變為黑人民權運動的序幕,蒙哥馬利市從此成為黑人民權運動的一個中心,經常有反對種族隔離政策的遊行舉行。1960年,《紐約時報》頭版刊登了一則廣告,以不點名的方式批評當地政府官員在一場種族衝突中的處理手法。廣告內容其後被當年蒙哥馬利市主管警察局事務的一名市行政長官(Commissioner)蘇利文(L.B. Sullivan)認為是暗喻自己在一場種族衝突當中失職。蘇利文於是向阿拉巴馬州法院控告《紐約時報》刊登的廣告有誹謗之嫌。法院在1962年判決廣告內容屬於對蘇利文的“當然誹謗”(libelous per se),蘇利文勝訴,並被判可以從《紐約時報》獲得五十萬美元的損害賠償。
這個判決,令當時美國的媒體即時出現寒蟬效應,報導公民權利的抗議活動時都小心奕奕,不少報章甚至不敢評論政府和警方在抗爭活動中的處理方式。1964年,蘇利文案進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進行上訴,結果聯邦最高法院判《紐約時報》勝訴。法官布瑞南(Justice Brennan)在宣讀判決書時說,媒體作為“政府的公民評論者”(the citizen-criticof government) ,為了盡公民評論政府的責任,必須享有像政府公職人員一樣的免責權利,因此,公務員在控告媒體報導與自己公務有關的事件屬於誹謗言論時,必須先自行證明媒體所發佈的錯誤言論是基於實質惡意(actual malice),才可以在誹謗官司中獲得勝訴。

這裡的實質惡意,根據聯邦最高法院的說法,是明知故犯的錯誤或因為魯莽疏忽的錯誤(with knowledge that it wasfalse or with reckless disregard of whether it was false or not)。如果原告不能自行舉證說明媒體有這類實質惡意,便不能在誹謗官司中獲得勝訴。自此,蘇利文案所確立的實質惡意原則,成為媒體面對來自公職人員的誹謗訴訟的最重要保障,美國的新聞媒體,也因為這一個原則的保護,可以告別寒蟬歲月,繼續擔負“政府的公民評論者”的角色。
(自由的構成.之五)
原載2008年11月13日《澳門日報》“筆成氣候”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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