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有Say
澳門的法律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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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http://www.lawfulpath.com/img/tlp04.gif
文/林玉鳳
不要給題目嚇跑,這不是什麼認真的澳門法律問題論文,只是看到大律師評論說新道路交通法時提及的“政府義務”問題,忽然想起以前在《中華讀書報》裡讀過的文章。感謝互聯網,文章找回來了,是署名胡水君的“法律的兩種起源”,當中以荀子和羅素的觀點,這樣比照了中西兩種法學的起源觀:
“荀子的法律起源觀用現代話語可以這樣表述:人活著都有欲望,因而必有所求,(而社會中可供利用的資源相當有限),因此,人們如果沒有固定的身份和地位,在追求各自的利益時缺乏產權界限和規範約束,就必然導致爭奪和社會生活的混亂。要避免發生這種局面,最好的辦法是由“聖人”或“先王”制定禮儀和法律,以此安排個人在社會等級中的位置,明確各人應得的分配份額,從而使社會安定有序。與荀子不同,西方哲學家羅素用一個博弈實例來說明這一問題。他假定,甲種蘋果,乙種土豆,在沒有產權界定前,甲需要土豆時會到乙的地裏偷偷地挖取,而乙為了報復,也會趁夜黑到甲的地裏去偷蘋果,如此,大家可能都得守夜或者修築籬牆,其結果不僅勞力而且傷財。為了消除這種惡劣的環境,甲乙最終會彼此承認對方的財產所有權,這起初可能表現為習慣,而後則會公定為法律。……即社會規則或法律最終是在個人的相互作用中產生的而不是由國家制定的,在西方卻很具有代表性。”
繼續引文:“不難看出,荀子和羅素在法律起源問題上的明顯區別在於法律產生的方向。在荀子那裏,法律是“聖人”或國家基於一定的社會目的和對社會情況的瞭解而自上而下主觀設計的;而在羅素那裏,法律是由社會成員在彼此的交往中自發形成的,國家所起的作用只不過在於確認這些自發形成的規則,因而,這種法律並不是國家自上而下制定的,而是由個人自下而上自發產生的。由此也就導致了兩種法律的性質和任務十分不同,前者是一種具有強制性的“治民之具”,其任務在於安排社會成員的身分地位;後者則具有公約的性質,其任務在於確定社會成員的平等權利義務關係,保障規則之下的個人自由。”
讀到這裡,不知是幸還是不幸,忽然深深感受到澳門確是個中西文化交匯的地方,因為僅從新道路交通法的爭議當中就可以看到,原來我們在討論同一個澳門法律的時候,中西兩種法律起源觀都在並用。下周再談。
原載2007年9月27日《澳門日報》“筆成氣候”專欄
文/林玉鳳
不要給題目嚇跑,這不是什麼認真的澳門法律問題論文,只是看到大律師評論說新道路交通法時提及的“政府義務”問題,忽然想起以前在《中華讀書報》裡讀過的文章。感謝互聯網,文章找回來了,是署名胡水君的“法律的兩種起源”,當中以荀子和羅素的觀點,這樣比照了中西兩種法學的起源觀:
“荀子的法律起源觀用現代話語可以這樣表述:人活著都有欲望,因而必有所求,(而社會中可供利用的資源相當有限),因此,人們如果沒有固定的身份和地位,在追求各自的利益時缺乏產權界限和規範約束,就必然導致爭奪和社會生活的混亂。要避免發生這種局面,最好的辦法是由“聖人”或“先王”制定禮儀和法律,以此安排個人在社會等級中的位置,明確各人應得的分配份額,從而使社會安定有序。與荀子不同,西方哲學家羅素用一個博弈實例來說明這一問題。他假定,甲種蘋果,乙種土豆,在沒有產權界定前,甲需要土豆時會到乙的地裏偷偷地挖取,而乙為了報復,也會趁夜黑到甲的地裏去偷蘋果,如此,大家可能都得守夜或者修築籬牆,其結果不僅勞力而且傷財。為了消除這種惡劣的環境,甲乙最終會彼此承認對方的財產所有權,這起初可能表現為習慣,而後則會公定為法律。……即社會規則或法律最終是在個人的相互作用中產生的而不是由國家制定的,在西方卻很具有代表性。”
繼續引文:“不難看出,荀子和羅素在法律起源問題上的明顯區別在於法律產生的方向。在荀子那裏,法律是“聖人”或國家基於一定的社會目的和對社會情況的瞭解而自上而下主觀設計的;而在羅素那裏,法律是由社會成員在彼此的交往中自發形成的,國家所起的作用只不過在於確認這些自發形成的規則,因而,這種法律並不是國家自上而下制定的,而是由個人自下而上自發產生的。由此也就導致了兩種法律的性質和任務十分不同,前者是一種具有強制性的“治民之具”,其任務在於安排社會成員的身分地位;後者則具有公約的性質,其任務在於確定社會成員的平等權利義務關係,保障規則之下的個人自由。”
讀到這裡,不知是幸還是不幸,忽然深深感受到澳門確是個中西文化交匯的地方,因為僅從新道路交通法的爭議當中就可以看到,原來我們在討論同一個澳門法律的時候,中西兩種法律起源觀都在並用。下周再談。
原載2007年9月27日《澳門日報》“筆成氣候”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