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那本難唸的法
家暴那本難唸的法
最近家暴案問題引起熱議,當中有嚴重家暴案受害者的復明復健等診療問題,也有家暴案的法庭判決,都值得大家思考,《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在2016年生效以來,究竟我們的社會,是不是真的成就了一個完善跟進家暴個案的機制?
就以家暴的定義為例,近日的一個法庭判例很值得討論。根據報章報道,被告被控「對妻子進行身體、精神和性虐待,包括毆打,拉扯頭髮、推落樓梯、以粗口侮辱和恐嚇、強迫發生性行為等。」可是,「法官宣判時指,家庭暴力罪需同時符合經常、重複、受害人精神受到虐待等多個條件,但衛生局的醫生報告顯示受害人精神正常,而兒子作供時又表示沒有目睹受害人被打,因此不足以證實被告觸犯《家暴罪》。」這個法庭的判詞已顯示如何定義家暴很可能需要重新檢視。而且,警方如何定義家暴也成了要點。保安司司長黃少澤日前在公布2018年的罪案統計數據時透露,2018年警方處理的家庭成員之間的傷害行為案件一共有104宗,但依據《家暴法》訂明的家暴罪法定要件檢視以後,最後只有兩宗案件確認符合家暴法,送交檢察院處理。從104宗到兩宗,好像當中有一個大型過濾器,把很多案件過濾掉,如果前述的法院判決是基於該案不符合家暴的「持續性、重複性、受害人精神受到虐待」定義,那麼現在警方手中被過濾掉的又是甚麼?今年是《家暴法》實施滿三年的法定檢討期,家暴的定義,看來是家暴那本難唸的法第一個需要處理的問題。
文: 原載2019年02月28日力報副刊「議事論政」專欄
圖: 力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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